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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粤地税发〔2017〕88号
发文日期:2017-10-16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科技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科技厅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衔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以下简称89号文)规定,由科技部门“负责定期核实科技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89号文)规定的各项条件”,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税收减免”。为加强工作衔接,省科技厅按要求向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上报年度科技孵化器免税审核名单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含孵化器场地总面积、在孵企业使用面积等具体信息)时,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便及时分发各市税务部门,开展科技孵化器税收政策辅导。

二、明确办理程序。每年科技孵化器年度免税审核期间,各市科技部门按要求采集参加审核科技孵化器相关信息和相应证明材料,由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科技部火炬中心。经科技部免税审核后的科技孵化器名单下发后,各市税务部门根据该名单和之前分发的省科技厅抄送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按规定接收资料完成减免税备案。

三、实施动态跟踪。各市税务、科技部门应高度重视科技孵化器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对国家级孵化器实行“一对一”帮扶,解决孵化器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同时,积极跟踪政策落实动态,关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收集科技孵化器诉求,及时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确保相关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