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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保存
发表时间:2017-10-28 17:57浏览次数:信息来源: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实施主体

稽查局。

三、适用条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四、适用对象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稽查案件当事人。

五、措施终止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罚款的,税务机关立即停止加处罚款。

六、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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