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在线咨询 > 咨询热点
个人转让住房取得收入,装修费用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12-28 17:5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可在比例内扣除。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文章
  • 相关下载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