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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打算注册另一家新公司,可以办理吗?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8-31 09:4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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