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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申请裁定后,取得裁定书的时间可以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吗?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5-31 16:0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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