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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亏损,以后年度应如何弥补亏损?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3-31 16:4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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