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441900566633309)等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因需要送达税务文书的纳税人众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地税道限改[2017] 012号),告知内容如下: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明细见附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到我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具体处罚标准告知如下: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从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日处以5元/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500元以下;对零申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日处以5元/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50元以下。从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按日处以20元/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2000元以下;对零申报企业或其他组织按日处以20元/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200元以下。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零申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道滘税务分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