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根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分局至2017年12月31日止,欠缴地方税收不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地方税收不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详见附件),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根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分局至2017年12月31日止,欠缴地方税收不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地方税收不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详见附件),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