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万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90059746638X):
事由:我局对你公司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需要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反映经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法人代表、股东、财务负责人于2017年 11月10日前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配合调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