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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4-29 09:1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尊敬的纳税人: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到了,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及2015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有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事项: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申报期限

1.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531日。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办理税款补、退、抵手续。

(三)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3.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4.有发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6.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应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9.来料加工企业需报送“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10.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1.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报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查账征收企业适用A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B类表。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二是企业所得税涉及收入确认、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多方面的政策,申报时应注意按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方便纳税人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的政策规定,掌握汇算清缴相关工作流程,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质量,我局整理摘录了200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和我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修订编印了《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知识手册》(2015年度版),纳税人如需要详细了解,可以登陆365备用网站()下载使用。

三是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都可选择门前申报或网上申报。

查账征收企业可以使用电子报盘文件在电子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申报。电子报盘格式已更新,您可以登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下载路径:首页—办税服务—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涉税表格专区)。您也可以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索取纸质申报表,填报后进行门前申报。建议您尽量使用电子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一方面可以减少填报错误,另一方面节省您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3.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更正申报。

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含本数)的,应于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5.在纳税年度内如发生企业合并、分立、债务重组、转制、清算、金额较大的资产交易、股权交易等可能引起适用税收政策、税收优惠待遇变化的重大涉税事项,应主动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加强征纳双方的信息沟通,避免由于重大涉税事项引起税收政策适用错误所带来的税收风险。

二、税收优惠事项办理

(一)基本要求

纳税人需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受理优惠事项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业务流程变化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通知》(东科〔201630号)规定,从2015年度汇算清缴开始,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并在531日前办理备案。企业办理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不再需要进行研发项目的事前鉴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2个月内,主管税务分局开展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后续核查工作时,如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异议项目备查资料,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汇总再转请市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101日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无须额外备案,即可通过填报申报表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详情请登陆可以登陆365备用网站(http://www.gzamfw88.com)首页热点专题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专题”。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2015年度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了新的扩围。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须额外备案,即可通过填报申报表直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详情请登陆可以登陆365备用网站(http://www.gzamfw88.com)首页热点专题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专题”。

三、资产损失事项办理

纳税人如需办理资产损失事项,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受理涉税事项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一)维持核定征收企业、由查账征收调整为核定征收企业、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查账征收企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

(二)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进行征收方式鉴定的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好有关征收方式鉴定表格,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审批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进行复核认定。

五、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对会计与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的法律责任随着纳税申报的完成而正式确立,因此,纳税人需对完成纳税申报后发生的涉税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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