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东莞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残联[2011]9号)规定,现就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莞机构,均应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标准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保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
需缴纳的残保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
(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实际经营累计月份数/12-已安排残疾人人数)×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
(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财政减免金额;
市统计局公布本市上一年度(201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864元,即少安排一名残疾人需缴纳残保金33491元。
三、征收程序
市地税局将于2016年10月12日开始从用人单位扣缴地税税款的银行账户中扣缴应缴纳的残保金,请各用人单位确保账户中有足够缴费的金额。
对未在2016年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度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政策咨询
各缴费人对有关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或残保金缓减免审批等事项可致电市残联咨询(电话 :22237663、22237664)或登录东莞残疾人就业服务网(http://www.dgscl.com)查阅;对缴款事宜可致电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或登录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信息门户网站(http://dg. gdltax.gov.cn)查阅。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