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24004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⑵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调整条件的,进行相应调整。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调整条件的,不予调整。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
|
2 |
税务登记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4 |
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5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表下载地址:365备用网站>> 信息公开 >> 执法监督 >> 行政许可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2.网上接收:电子办税服务厅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纳税人变更定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纳税人变更定额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台
(二)电话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365备用网站>>公众参与 >> 在线咨询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各税务分局综合股
(二)电话投诉: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投诉:365备用网站>> 公众参与 >> 服务投诉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办税地图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窗口、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