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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粤金税”发票抽奖的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5-12-30 16:39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我局实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粤金税”发票抽奖的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起施行电子发票抽奖方式。施行以来,提高了社会协税护税热情,大大提高了发票查验比例,有力打击了发票造假,营造了社会依法使用发票的良好环境。

2012111日起,我省正式实施“营改增”工作。随着“营改增”工作不断推进,地税管辖的发票范围不断缩小,用票量不断减少,“营改增”工作全面实施后,我省地方税收现行发票将取消。因此,我局废止《办法》,取消发票抽奖。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2015123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发票可登记参加最后一期发票抽奖。即201611日起开具的发票不再参与抽奖,20151231日前开具的发票,且满足开具时间在30日内的发票,仍可通过补录方式进行抽奖登记。

二、最后一期发票抽奖的日期为2016215日,发票抽奖奖金于2016331日前支付。为满足20151231日前开具的发票的补录需要,最后一期发票抽奖的日期延后到2016215日,发票抽奖奖金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三、对确认中奖而由于手机停用等技术原因未收到奖金的(包括往期)处理问题。《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票抽奖奖金通过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等运营商通过话费充值方式进行支付。我局通过运营商在当期发票抽奖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向中奖的手机号码以话费充值方式支付奖金,但在往期充值支付过程中,发现小部分中奖手机由于停用等技术原因无法充值支付奖金,我局向中奖者提供12366-2纳服热线渠道咨询反映情况,并在核实后补发奖金。公告规定了,确认中奖而由于手机停用等技术原因未收到奖金的(包括往期),中奖人应于2016430日前通过12366-2纳服热线向税务机关咨询反映,由税务机关核实后补发奖金,逾期未向税务机关咨询反映的,不再对上述情形补发奖金。

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粤金税”发票抽奖的暂行办法》、取消电子发票抽奖方式后,单位和个人取得《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仍应及时查验发票数据,经查验数据真实的发票,才能用于财务付款和会计记账。我局继续提供网站、手机、短信、微信等便捷的网络发票查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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