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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5-06-18 11:2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政策依据

1.2009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2.2010年6月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地税局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3.2012年10月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4.2012年11月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地税局印发《关于对机动车(汽车)安全性能检测项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和《《关于从房地产项目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二、缴费人

汽车安全性能检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机动车(汽车)安全性能检测项目按每辆定额标准征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四、计征标准

机动车(汽车)安全性能检测项目按汽车每辆30元征收。

房地产项目征收标准:一类地区商铺(街铺)每平方米260元,住宅、写字楼等每平方米80元;二类地区商铺(街铺)每平方米240元,住宅、写字楼等每平方米70元;三类地区商铺(街铺)每平方米220元,住宅、写字楼等每平方米60元;四类地区商铺(街铺)每平方米200元,住宅、写字楼等每平方米50元。房地产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学、小学、幼儿园、会所等),以及通过市土地交易中心经招、拍、挂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免征。

五、征收管理

1.机动车(汽车)安全性能检测项目由所属地方税务分局代征。按季度征收。

2.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东城地方税务分局代征。按次征收。

六、减免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七、咨询电话: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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