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缴费服务 > 其他费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5-06-18 11:14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政策依据

1.1997年7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2013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二、缴费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提供广告服务的缴费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三、征收范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列举的娱乐业、广告业。

四、计征依据

按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五、计征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六、征收管理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七、减免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相关问题解释

东莞市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在2012年10月31日(所属期)以前发生的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11月1日(所属期)起发生的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九、咨询电话:12366-2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文章
  • 相关下载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