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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5-06-18 11:1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代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

以下单位仍按原有方式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1.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

2.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

3.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缴费标准

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三、申报期限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上月应缴的工会经费。

四、办理须知

1.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缴费单位可凭缴费票证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因错缴造成多收费款的,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报市总工会办理退费,多缴的费款从工会经费账户中退还给缴费单位。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减、免、缓缴工会经费。对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工会经费后,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地方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

4.根据《工会法》有关工会组建规定和近期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精神,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五、法律责任

对经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催缴仍未缴交的欠费单位,,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六、办理依据

《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工〔2013〕57号)

七、咨询电话: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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