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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5-01-12 15:34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公告制发背景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于2014101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下称《省地税局公告》)于2014121日起施行。《省地税局公告》第二点规定各地级及以上市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据此,我局对《省地税局公告》第二点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省地税局公告》第二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公告》确定了我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第一、二项案件的标准为“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第三至第六项案件的标准与《省地税局公告》的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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