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发背景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下称《省地税局公告》)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省地税局公告》第二点规定各地级及以上市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据此,我局对《省地税局公告》第二点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省地税局公告》第二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公告》确定了我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第一、二项案件的标准为“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第三至第六项案件的标准与《省地税局公告》的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