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明确了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2014年9月(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调整原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带征率,即带征率表适用于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应税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同时,原有的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行业不单列行业带征率,并入服务业行业大类;租赁业依个人转让住房类型及月租金收入幅度划分设置三档带征率。
二、调整的原因
(一)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各市应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行业所得率。我局结合我市实际经营的行业情况,本着减轻小型微利个体工商户税负、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了适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表。
(二)原有带征率部分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需要修改调整。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不单列,并入服务业大类中。
三、调整的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九条“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的规定。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20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20 |
饮食服务业 |
7-25 |
娱乐业 |
20-40 |
其他行业 |
10-30 |
(二)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三条“各行业所得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的规定。
四、部分问题解读
(一)纳税人经营多种行业时行业所得率如何适用?
答: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多种行业时,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所得率。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纳税人按其实际从事行业各自适用带征率。
(二)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是什么呢?
答:具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适用核定条件的其他个体工商户(非定期定额户),其应纳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答:适用核定条件的其他个体工商户(非定期定额户)可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核定月所得额后,再计算出月应纳所得税额,或采用核定月经营额法核定月所得额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对于能够准确核算月经营额的个体工商户,其月应纳所得税额适用计算公式如下:
月应纳所得税额=[(实际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举例说明,如某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只能够准确核算收入额,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符合核定条件,那么当2014年10月经营额为100000元时,当月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10月应纳所得税额= [(实际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100000×7%×12-42000)×20%-3750]/12=3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