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缴费服务 > 其他费金
堤围防护费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4-10-16 16:0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明确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征收范围及缴费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临时性或一次性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体经营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应就发生于我市的生产经营收入按照《实施办法》缴交堤围防护费。

负有代扣代缴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是堤围防护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征收单位

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四、规费用途

堤围防护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收支两条线”制度管理。专用于安排水利建设和管理单位经费支出。堤围防护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核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征收费率

除从事商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0.5‰外,其余各类缴费单位均适用1‰。

六、计费依据

(一)商业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

(二)发电企业按销售收入额,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额,分别计征。

(三)“三来一补”企业按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

(四)除上述规定,其余缴费单位均按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

(五)核定征收问题: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核定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计算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收入额由地方税务部门依照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的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

七、缴费地点

堤围防护费缴交地点与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缴纳地点一致,缴费单位向缴纳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交堤围防护费。

实行汇总缴纳流转税的企业,汇总单位或被汇总单位应按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收入计征堤围防护费,具体规定如下:

1.汇总单位和被汇总单位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汇总单位汇总部分营业(销售)收入额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由汇总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

2.汇总单位与被汇总单位不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1)汇总单位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汇总单位所汇总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可扣除非设在我市行政区域的被汇总单位的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缴交;

(2)被汇总单位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应按其发生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缴交。

八、申报、缴费期限

缴费单位在申报缴纳流转税期限内根据本单位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向地税部门申报缴交堤围防护费。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可在申报地方各税时在申报表的备考栏填报,也可单独使用《东莞市地方各税通用纳税申报表》填报。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解缴代扣代缴流转税的同时解缴堤围防护费。

九、缴费方式

实行按月(次、季)与流转税同期征收。缴费单位进行缴纳地方各税的同时缴交堤围防护费。因地方税务部门从5月1日起启动堤围防护费征收软件,因此缴费单位2003年1-3月(所属时期)应缴未缴的堤围防护费应连同4月份(所属时期)的应缴数一并在5月份征收期内申报缴交;缴费方式与税款征收方式一致,通过银行批量或实时扣税的缴费单位,其银行账户应预存堤围防护费应缴金额,税务部门将通过银行实行税、费一次性批量或实时扣缴。

十、票证使用

从2003年5月1日起,地税部门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征收堤围防护费,税、费可同票打印。

十一、减免规定

1.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免征堤围防护费。

2.供电企业管理的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费。

3.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4.除市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各镇区政府、有关单位、个人等已作出的减免规定、定额征收规定、对个别企业减免意见一律无效,缴费单位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缴费单位因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无力缴交的,可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给予适当减免。

5.除汇总缴交堤围防护费的企业外,对各类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年应缴费额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征收。

十二、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堤围防护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缴交堤围防护费,对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相关文件:《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 2003 〕516 号)

1.社会福利企业、学校、医院、幼儿园、残疾人员个体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其符合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收入部分免征堤围防护费。

2.金融、保险、供电、电信、邮政等行业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缴交堤围防护费,共缴费金额不受50万元上限限制。 

3.输变电工程按建筑业1‰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办法》中“供电企业管理的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围费”是指输变电工程不再按受益资产总值征收堤围防护费。 

4.根据粤经贸发电[2003]90号文精神,对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行业、公路客运业、水路客运等行业的应征堤围防护费减按70%征收,优惠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

十四、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解释

1.既从事商业,也从事非商业经营的单位堤围防护费适用的征收率问题。

商业部分适用0.5‰,非商业部分适用1‰计征。如划分不清的,从高适用1‰计征。

2.个体户的堤围防护费征收问题。

个体户的堤围防护费按营业(销售)收入计征。采用核定征收的,地税部门有核定营业(销售)收入的,堤围防护费按核定的“营业(销售)收入”计征;地税部门无核定营业(销售)收入,而采用核定利润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堤围防护费可按计征城建税的流转税的营业(销售)收入计征。

3.关于“营业(销售)收入”的问题。

堤围防护费是对单位和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而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如单位和个人取得非生产经营收入则不需缴交堤围防护费。为此,计征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收入”的范围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总额的解释。原则上以生产经营收入和租赁收入这两部分收入为计征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十五、政策调整事项:

(一)从2011年9月14日起,对我市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暂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二)根据东莞市水务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外贸企业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东水务〔2012〕219号),从所属期2012年12月1日起,我市外贸企业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按0.7‰执行。

(三)根据东莞市水务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水务〔2012〕289号)。从所属期2013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企业堤围防护费的计征方式,有关计征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计征对象问题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外国、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2.关于计征标准问题

(1)制造业、采掘业、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电通信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除对计征标准有特殊规定外,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1‰计征。

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一)至(七)款及第十七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免征堤围防护费;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一)至(七)款及第十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收入,免征堤围防护费。除特殊规定外,一般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不能免征堤围防护费。

(2)“三来一补”企业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

(3)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1‰计征,非利息收入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①对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②对银行免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不能免征堤围防护费。

(4)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1‰计征,其他收入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①根据《关于保险行业计征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774号),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保险费收入不免(减)征堤围防护费;

②保险公司其他免征流转税的保险费收入,不能免征堤围防护费。

(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的1‰计征。

3.堤围防护费抵扣程序

外市(外省)企业来本市临时经营的,在缴纳流转税的同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本市企业如在外市(外省)经营地已缴纳堤围防护费或者与堤围防护费性质相同的费用,并能提供缴费凭证的,可扣除已在外市(外省)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收入后,再计算在本市经营地须缴纳的堤围防护费。

(四)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9号),从所属期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两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

(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地税函〔2014〕468号),对全省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5月(含)以后的堤围防护费,从2014年6月1日起,在2014年4月30日前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即2014年1月1日起对企业征收标准下调20%的政策同时执行)免征10%的省级收入。

(六)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东发改[2014]245号),从2014年起,对适用堤围防护费封顶政策的企业,堤围防护费的封顶征收额由原来50万元调整为45万元。

(七)自2015年1月1日直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性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八)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60号文)的规定,我市从2016年4月1日起(所属期为4月起)免征堤围防护费。

十六、联系方式

东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文章
  • 相关下载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