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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税率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4-09-02 10:5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契税税率为3%。

房屋权属转移适用税率有如下特殊规定:

(一)1997年10月1日前发生应税未税的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买卖、赠与、交换适应税率6%,典当3%。

(二)1997年10月1日起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行为,适用税率3%。

(三)1999年8月1日起,凡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从2010年10月1日起暂停执行)

(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东财[2008]413号),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从2010年10月1日起暂停执行)

(五)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财[2009]130号),自2009年3月3日起凡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政策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以市房管局出具的《首次购房(查阅)证明》进行确认。

(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东财函[2010]1341号),2010年10月1日起,凡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七)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1.单层建筑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或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

2.容积率在1.0以上(含),容积率=整栋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3.  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住房交易单价符合东建房〔2014〕50号文规定的标准,单价=转让价格/单套建筑面积。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各镇街(园区)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按镇街(园区)划分为三类标准:

一类标准:长安、虎门、南城、松山湖、莞城、东城、凤岗、厚街、寮步、塘厦、万江、樟木头、黄江,实际成交价格低于10115元/平方米(含本数);

二类标准:石龙、沙田、常平、石排、大朗、大岭山、谢岗、道滘、石碣、高埗、清溪、麻涌、茶山、东坑,实际成交价格低于7753元/平方米(含本数);

三类标准:中堂、企石、望牛墩、横沥、洪梅、桥头,实际成交价格低于6386元/平方米(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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