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2014年7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次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关于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的规定,调整为: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2014年9月1日(征收期)起调整为不低于5%。
二、为什么要将非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不低于5%
随着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进一步精细化,对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不分情况,核定征收率统一为5%,不能根据增值情况确定合适的核定征收率予以征收,已不太适合现时土地增值税的管理要求。因此,有必要对非房地产企业核定征收率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因此,本次将非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不低于5%。另外,由于现时房地产企业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符合总局及省局对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要求,因此,本次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不作调整,仍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只调整非房地产企业的核定征收率。
三、调整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2014年第3号)等一系列文件为依据,结合我市近年对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我市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