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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2-08-28 16:24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政策依据

1.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2.1990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3.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二、缴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计征标准

教育费附加率为3%

五、征收管理

1.教育费附加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内资企业和个人)的门前代开发票由国家税务局代征外,其余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2.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期限、缴费方式与流转税一致。

六、减免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七、咨询电话:12366-2

文档附件:
  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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