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2.1990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3.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二、缴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计征标准
教育费附加率为3%
五、征收管理
1.教育费附加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内资企业和个人)的门前代开发票由国家税务局代征外,其余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2.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期限、缴费方式与流转税一致。
六、减免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七、咨询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