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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2-07-30 17:1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 征税范围及税目税率

(一)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税目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目前广东省娱乐业适用税率如下:

1、游艺、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保龄球和高尔夫球适用5%的税率。

2、网吧适用10%的税率。

3、歌厅、舞厅和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适用15%的税率。

三、 计税依据

(一)营业额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三)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按照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四)退款与折扣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五)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五、营业税的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自2011年11月1日其施行)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六、 营业税的免税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八、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九、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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