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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1-08-12 16:23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前提

缴费单位到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到银行签订《银行ETS扣缴社保费协议书》。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程序

(一)缴费单位每月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发生变动的缴费单位需办理变动手续)。

(二)缴费单位每月在ETS扣缴社保费的银行账户中存入足额社会保险费的款项。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期

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征收期从当月1日起至该月最后一日下午2点前,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征收

期不顺延。

五、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一)滞纳金率

滞纳金率从每日千分之二调整为万分之五。

(二)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

对于在征收期内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征收期终结的次日起开始按日计算滞纳金。

(三)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计算办法

欠缴(含补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计算办法:一是欠缴之日在《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之前的,滞纳金分段计算:《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每天按千分之二计算;《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后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二是欠缴之日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后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

六、缴费人逾期未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进行限期缴纳,逾期不缴又未提供担保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联系方式: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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