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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额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1-07-08 11:0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批准占用耕地的,适用以下税额标准:

镇(街) 征收标准
沙田、黄江、清溪、塘厦、凤岗、谢岗 3元/m2
道滘、洪梅、麻涌、长安、寮步、大岭山、大朗、常平、桥头、横沥、企石、石排、茶山、石碣、高埗、东城、南城、松山湖 5元/m2
中堂、望牛墩、厚街、樟木头、东坑、万江、虎门 6元/m2
莞城、石龙 8元/m2


2008年1月1日起批准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按50元/平方米税额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批准的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按照50元/平方米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即2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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