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批准占用耕地的,在供地环节(土地出让、划拨)向用地单位征收;2008年1月1日起批准占用耕地的,在批准农地转用环节征收向申请单位征收。如能提供具体用地单位,经所在地镇街国土分局核实,镇政府同意,可以实际用地单位为纳税人。
二、适用税额标准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批准占用耕地的,适用以下税额标准:
镇(街) | 征收标准 |
沙田、黄江、清溪、塘厦、凤岗、谢岗 | 3元/m2 |
道滘、洪梅、麻涌、长安、寮步、大岭山、大朗、常平、桥头、横沥、企石、石排、茶山、石碣、高埗、东城、南城、松山湖 | 5元/m2 |
中堂、望牛墩、厚街、樟木头、东坑、万江、虎门 | 6元/m2 |
莞城、石龙 | 8元/m2 |
2008年1月1日起批准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按50元/平方米税额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批准的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按照50元/平方米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即25元/平方米。
三、税收减免
(一)2007年12月31日前批准用地,按旧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范围有: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5)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6)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7)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8)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免的其他用地。
(二)2008年1月1日起批准用地,按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5)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耕地占用税项目。
四、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五、申报时间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六、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我市具体规定如下: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由住宅用地所在地的地税分局负责征收;其他占用耕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统一由东城地税分局驻市国土资源局的征收点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