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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0-04-02 16:5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印花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二)特点:1.征税范围广;2.税负从轻;3.自行贴花纳税;4.多贴印花税票不退不抵。

二、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按照所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凭证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六类: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一)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二)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

(三)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四)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五)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六)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三、税目与税率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 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立账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注意:征税范围的一些特别规定: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法规贴花。

(二)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纳税人。代办运输业务的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由于货物运输经常以货物运单(托运单)作为合同使用,有的又以收费收据作托运单使用,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为便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货运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但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四)不书立合同,只开具保险单的,则保险单可作为应税凭证。

(五)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所立合同不贴花。

(六)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具体来讲,对于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对于购销业务,可以订货单作为合同性质凭证。

(七)纳税人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或应税凭证记载的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或应税凭证记载的加工或承揽收入。

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适用税率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或应税凭证记载的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适用税率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或应税凭证记载的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或应税凭证记载的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注意两点:(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或应税凭证记载的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托运单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或应税凭证记载的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有些企业以进仓单作为合同使用,有的又以收费单据作进仓单使用的,则进仓单或收费单据可作为应税凭证。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或应税凭证记载的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分以下几种情况: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或应税凭证记载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或应税凭证记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金额。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合同或应税凭证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14.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二)计税金额特殊规定

1.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6.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每件5元。

8.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9.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10.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五、税收优惠

享受免税的凭证有: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七)农牧业保险合同;

(八)特殊货运合同;

(九)家庭财产保险、农牧业保险合同暂免贴花。

(十)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一)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十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转让的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十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

1.自行贴花纳税法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划销,纳税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

对于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但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2.汇贴或汇缴纳税法

(1)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2)汇贴纳税法。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

(3)汇缴纳税法。如果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3.委托代征法

税务机关委托,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例如,对于“三来一补”企业和三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合同,我市目前统一由外经贸局代征。

(二)违章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数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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