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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程序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09-10-26 16:3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检查程序分为: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工作环节。

1、选案:是根据制定的专项检查计划、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国家税务总局情报交换确定专项检查案源;根据随机抽样、涉税情报交换、纳税状况评估确定日常检查案源;根据信件举报、公民来访、电话举报确定专案检查案源。

2、实施: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通过询问调查,核实取证,制作《检查底稿》和《涉税事实认定意见书》,由纳税人在《涉税事实认定意见书》上签章,最后制作《税务检查报告》,送检查部门进入审理程序。

3、审理:审理内容包括:事实、证据是否清楚、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被查人意见;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审理后,由检查部门制作《审理报告》,送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对通过检查未发现涉税问题的,制作《税务检查结论》;发现涉税问题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入执行程序。

凡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由检查部门填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纳税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检查部门填写《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4、执行:税务所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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