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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人员廉政纪律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09-05-18 16:36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不准接受被查人的请客送礼。

二、不准向稽查人报销应由稽查人员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利用职权向被查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被查人借钱借物和无偿战用其财物。

五、不准参加由被查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六、不准违反国家公务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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