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接受被查人的请客送礼。
二、不准向稽查人报销应由稽查人员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利用职权向被查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被查人借钱借物和无偿战用其财物。
五、不准参加由被查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六、不准违反国家公务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