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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03-07-30 00:0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凡在我国境内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附加税。

一、纳税人

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三、税率

我市城建税的税率分为两个档次:

纳税人所在地在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所辖区域内的,适用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东莞各镇所辖区域内的,适用税率为5%。 文档附件:

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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